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资料图)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全体监
事认真审议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审核
认为:
本次使用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解决公司暂
时的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
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5,000.00 万元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特此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
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意见》签署页)
监事签署:
郑晓燕(签字):________________
许 燕(签字):________________
王小忠(签字):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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