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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通讯员 崔善红
3月31日,海南高院发布《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诉调对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该《工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发布的《工作办法》共11条,分别为适用范围、调解原则、程序启动、案件材料、调解期限、调解撤回、程序终止、司法审查、调解费用、联络协调以及实施日期等。
在适用范围方面,《工作办法》规定海南法院管辖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委派或者委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以下简称“WIPO仲调上海中心”)进行调解。
《工作办法》规定了调解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保障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原则。还规定不对外公开调解工作相关事宜,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在调解期限方面,《工作办法》规定,委派或者委托调解的期限为60日,经当事人同意可以申请延长。该规定的目的是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率,减轻当事人的时间成本。
在调解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方面,《工作办法》规定当事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或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调解,以及调解期限届满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WIPO仲调上海中心均应及时终止调解程序,由法院恢复案件审理程序,及时解决当事人纠纷。如经WIPO仲调上海中心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
在调解费用方面,《工作办法》规定,法院根据调解情况,减免诉讼费用,鼓励、支持当事人将案件交由WIPO仲调上海中心调解。同时明确,如调解不成功的,WIPO仲调上海中心不收取调解费用,有效减轻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
《工作办法》明确了对接法院为海南高院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其他法院的案件如需委派或委托调解,可通过上述两个法院与WIPO仲调上海中心对接。
该《工作办法》是在海南高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签约仪式上发布的。《工作办法》的施行,是海南法院健全国际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跨国知识产权纠纷公正高效解决,促进海南法院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合作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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